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0〕46號
(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0次會議通過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內法民再字第29號《關于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不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抗訴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檢察院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編輯: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