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受理了安徽皖南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票號31300051/51331834的銀行承兌匯票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2024)浙0282民催7號民事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quán)請求支付。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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