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車物流有限公司因遺失銀行承兌匯票(票號30600051/21908747、出票日期2015年8月20日、金額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海興軸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紅億五金廠(普通合伙)、付款行廣發(fā)銀行寧波慈溪支行、背書人慈溪市紅億五金廠(普通合伙)等,持票人為申請人)一份,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公示催告期間,轉(zhuǎn)讓該票據(jù)權利的行為無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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