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1081民催72號
申請人浙江紅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遺失浙江民泰商業(yè)銀行臺州分行出具的號碼分別為31300051 49107202、31300051 49107209,金額均為28185元、出票人為臺州煌馬智能設備有限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二張,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