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雄: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福琳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吳俊雄物業(yè)服務合同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和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提供送達地址告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及法庭紀律告知書、送達地確認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等文書。原告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吳俊雄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業(yè)服務費16447.5元、公攤水費30.82元、公攤電費 3132.3元、電動車停車費1380元、小車管理服務費3220元(以上五項合計 24210.62元,已支付3228.91元)尚應支付的金額為20981.71元;2、請求判令被告吳俊雄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20981.71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3月31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2024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1%計算),暫計至起訴之日為2487.91元;3、依法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點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