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芬:本院受理原告林秋英與被告石明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503民初302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石明芬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林秋英借款199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以借款199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4%標準計付逾期還款利息);二、駁回林秋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80元、公告費400元,由石明芬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交。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