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勇:本院受理(2025)川1381民初1448號原告劉均華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現已審理完畢,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川1381民初14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廖勇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均華借款220000元,并從2024年1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資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0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廖勇負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