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亞斌、任金祥:本院受理原告海安蘇海石材有限公司與被告任亞斌、任金祥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4)蘇0685民初9658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任亞斌、任金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海安蘇海石材有限公司加工費30288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視為送達。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任亞斌、任金祥:本院受理原告海安蘇海石材有限公司與被告任亞斌、任金祥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4)蘇0685民初9658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任亞斌、任金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海安蘇海石材有限公司加工費30288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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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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