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13民初7500號,王吉良:本院受理原告重慶龍渝物流有限公司訴你掛靠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因受送達人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請: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運營服務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費14973.73元、GPS管理費2000元和違約金2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等訴訟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40(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27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