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榮海:本院受理原告侯中娃與被告朱榮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24)渝0113民初27793號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4)渝0113民初27793號案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朱榮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侯中娃借款本金8000元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以借款本金8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3.85%計付至付清為止,利隨本清);二、駁回原告侯中娃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