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絡傳銷新變化開展精準治理
發(fā)布典型案例,有助于公眾快速識別傳銷犯罪從而避免上當受騙,也有助于警示潛在的此類模式操控者和運營者放棄打擦邊球的商業(yè)模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合發(fā)布了依法懲治網絡傳銷犯罪典型案例,旨在發(fā)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震懾作用,幫助公眾快速識別傳銷犯罪從而避免上當受騙,也警示潛在的此類模式操控者和運營者放棄打擦邊球的商業(yè)模式。
此前由于行刑銜接不暢,我國傳銷違法犯罪長期處于二元分立治理的狀態(tài),即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處理行政違法型的傳銷,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刑事違法型的傳銷。對一些社會高度關注的網絡傳銷案件,究竟是被行政處罰,還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公眾經常有分歧。對于這些認識上的不一致,亟須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廓清公眾認知,并指導市場監(jiān)管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懲治違法犯罪。
特別是在數字時代,伴隨著新興技術與新型商業(yè)模式的運用,網絡傳銷犯罪出現了全新的形態(tài)特征。一些不法分子以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為噱頭,以虛擬商品為道具,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以及去中心化的組織結構,實現了網絡傳銷參與人數幾何級增長,發(fā)展犯罪對象也由“熟人滴灌”轉向“大水漫灌”,蔓延速度更快、波及地域更廣,涉及人員動輒上百萬,嚴重損害公民的財產權、市場的經營秩序以及網絡社會的誠信體系。
例如,在此次發(fā)布的“被告人陳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陳某等人以區(qū)塊鏈為噱頭,搭建了“某Token”網絡平臺,宣稱自己的產品可以進行智能搬磚,在不同交易場所進行套利交易。會員間按照推薦加入的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并根據發(fā)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數額,由平臺進行返利。此后為逃避打擊,陳某等人還將平臺服務器設置到境外。經統(tǒng)計,該平臺注冊會員賬號超260萬個,層級達3293層。最終,陳某被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也獲刑二年到八年不等,法院追繳比特幣、泰達幣、柚子幣等超900萬枚。
此種網絡傳銷通常借助特殊的虛擬商品媒介來營銷,將自己包裝成互聯網時代下的新興產物,利用信息差以高額返利誘惑投資者,傳銷則作為吸引鞏固“客源”的手段,兩者相組合迷惑性更強、危害性更大。這起案件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于“資金盤”傳銷與“實體商品型”傳銷的懲治力度要作顯著區(qū)分。如果對帶有團隊計酬特征、真真實實銷售商品的傳銷與通過虛擬貨幣等實施的詐騙型傳銷在量刑上不作差異對待,那么就會有悖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
盡管這批典型案例有從嚴打擊新型網絡傳銷犯罪的觀感,個別案例中的傳銷組織首要分子被頂格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但也有懲治力度相對寬緩的案例。如李某經他人介紹下載“某某影視”App,明知該App以投資電影票房可獲得高額回報為誘餌吸收會員,要求會員交納入會費,并以發(fā)展會員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但其仍通過微信、熟人間宣傳等方式推廣該App,發(fā)展下線2152人,層級達8級,涉案金額達380萬余元,獲利2萬余元。盡管此案涉案金額超過250萬元,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但是基于李某具有自首、退繳違法所得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最終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從而體現了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
整體而言,這批典型案例的發(fā)布揭示了網絡傳銷違法犯罪的新特點、新變化以及治理的重點,對于市場監(jiān)管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治理此類違法犯罪具有指導意義,對于公眾也具有教育警示意義。未來,司法機關和監(jiān)管部門還應圍繞如何進一步分化處理傳銷內部人員、如何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妥當對待正常經營活動中的違規(guī)傳銷行為等發(fā)布典型案例,尤其要在量刑上顯著區(qū)別對待“實體商品型”傳銷與“資金盤”傳銷,從而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落實。(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犯罪學研究所副所長 印波)
編輯:遲明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