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法輿情方面,一“大”一“小”特征明顯。一方面,重大突發(fā)案(事)件明顯增多,涉及公共安全、敏感案件等多方面,各地政法機關遵照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同步推進的工作原則,及時破獲案件,依法處置涉案人員,在輿論引導方面也表現出扎實功底。另一方面,涉政法輿情整體下移,因政法機關自身小問題所引發(fā)的輿情也呈多發(fā)態(tài)勢,涉事部門則表現出不愿直面問題的消極態(tài)度,輿情應對的敏銳性、積極性不高,甚至形成“爛尾”輿情,任憑政法公信白白被耗損。而“霸座”“車鬧”等小事件則上升到用法治規(guī)范的高度,并在全社會形成共識。
法制網輿情監(jiān)測中心從2018年發(fā)生的政法輿情事件中,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12起案例,依據輿情應對能力模型進行評估,從時、度、效三方面點評涉事部門的輿情應對工作,形成經驗榜和警示榜。法制網輿情監(jiān)測中心希望通過剖析個案處置的經驗教訓,為政法機關提供輿情應對策略和方法參考,助力輿情應對處置能力的提升,為法治中國建設貢獻力量。
經驗榜之一:陜西米脂“4·27”學生遇襲案
【事件概覽】
2018年4月27日18時許,陜西榆林市米脂縣第三中學門口發(fā)生惡性砍人事件,多名學生在放學途中遭遇襲擊,嫌疑人被當場抓獲,事件共造成9人死亡,10人受傷。米脂縣政府在事發(fā)兩小時后發(fā)布第一條情況通報,米脂公安在事發(fā)三小時后通報嫌疑人作案動機,系“曾在該校遭欺負,記恨學生,遂持匕首殺人”。此后,陜西省、榆林市、米脂縣三級政府相關部門積極開展應對,持續(xù)發(fā)布案件處置進展的動態(tài)信息,發(fā)動愛心人士獻血、及時調派專家進行心理疏導、部署矛盾隱患排查工作、跟進案件偵辦等各項實體工作也有序推進。4月28日,米脂縣人民檢察院即依法決定對該案嫌疑人趙澤偉予以批捕。5月28日,榆林市檢察院對嫌疑人趙澤偉故意殺人案提起公訴。7月10日,榆林市中院一審判處被告人趙澤偉死刑。9月27日,趙澤偉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 應對評點
在這起引發(fā)全國震動的突發(fā)校園安全事件中,陜西省、榆林市、米脂縣三級政府部門,在案件處置中始終遵循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同步進行的輿情應對流程,推動輿情平穩(wěn)降溫。首先,米脂縣警方在事發(fā)后快速偵破案件,檢察機關也迅速介入并批捕嫌疑人,后期的公訴、審判、死刑執(zhí)行等司法流程銜接緊密,將依法辦理的要求貫穿案件處置全過程,向公眾傳達出法律嚴厲打擊犯罪、保障社會安全的決心。其次,省市縣三級政府部門在事發(fā)后動態(tài)發(fā)布案件信息,對輿論關注的核心問題一一作出回應,將輿論引導權牢牢掌握在官方手中,有效避免信息真空期謠言帶偏輿論的可能。再次,為安撫社會恐慌情緒,陜西省、榆林市在事發(fā)次日對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進行了大排查大整治,這些實體管控措施在穩(wěn)定當地群眾情緒的同時,也向輿論場展示了當地直面問題并著力解決的態(tài)度。
■ 經驗·教訓
當前,社會利益多元化日趨明顯,公眾心態(tài)更加復雜,一些對社會不滿的人,容易產生報復社會的極端心理。一旦這些極端心理轉化為現實行動,往往會因為手段惡劣、危害公共安全甚至造成慘重傷亡而引發(fā)輿論震動。有鑒于此,政法機關在處置此類帶有報復社會色彩的案件時,需將實體處置放在首位,在依法辦理的基礎上,對事件發(fā)生原因、細節(jié)做到詳盡掌握,不給公眾留下處置不力的負面印象。其次,加強輿論引導聚攏公眾目光。在事件發(fā)生后,政法機關要成為輿論議程的設置者,根據輿情發(fā)展態(tài)勢和輿論關注焦點,持續(xù)發(fā)布信息,同時要防范自媒體變成造謠傳謠的“重災區(qū)”,及時管控網絡信息。最后,完善治安防控和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加強對無業(yè)、前科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有針對性地排查隱患,同時疏通訴求表達渠道,防止風險從線上轉移至線下。
經驗榜之二:江蘇“于海明正當防衛(wèi)案”
【事件概覽】
2018年8月28日,據網傳出監(jiān)控視頻顯示,27日21時許,一輛寶馬車在變道過程中與一電動車發(fā)生剮蹭后引發(fā)打斗,其中一名黑衣男子從車內取出一把刀揮向騎車男子,不慎刀落后被對方奪刀追砍倒地。有網民指出,事件發(fā)生在江蘇昆山。當日18時37分,昆山市公安局官微“@昆山公安”發(fā)布警情通報證實此事。通報稱,電動車主于海明和寶馬車主劉海龍因交通問題發(fā)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劉海龍死亡。通報迅速吸引輿論聚焦,有關于海明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討論熱度空前高漲。同時,劉海龍疑似涉黑組織“天安社”成員、多次入獄減刑、獲見義勇為表彰等“傳奇”經歷引發(fā)追問。9月1日,昆山警方發(fā)布通報,認定于海明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昆山市檢察院亦肯定警方處置符合法律規(guī)定。輿論對此結果高度認可。此后,媒體、專家等紛紛進行釋法引導,昆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現身央視闡述定案依據,警方執(zhí)法視頻也首度曝光,進一步引導了輿論走向。
■ 應對評點
該案被輿論稱為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合理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里程碑”式案件,能獲此殊榮,離不開當地公、檢部門扎實的實體處置和輿情應對工作。案件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及時通報案情,主動回應關切。在輿情喧囂的關鍵當口,昆山警方趁熱打鐵發(fā)布兩千余字案情通報,從當事人情況、案件事實、定性依據等角度對案件一錘定音,還對被害人涉黑、車輛來源等次生輿情給予回應,快速厘清輿論紛爭。昆山檢方表現同樣亮眼,從輿情初始主動通報,到案件結果公布后“應當優(yōu)先保護防衛(wèi)者”的專業(yè)解讀,再到后期輿論引導階段的副檢察長上電視“現身說法”,檢方動作基本實現案件處置流程的全覆蓋,并且與公安機關調查互為印證,增強了通報結果的權威性,令這起轟動一時的輿情快速歸于平穩(wěn)。
■ 經驗·教訓
“于海明正當防衛(wèi)案”影響下,云南、內蒙古等地陸續(xù)曝光了多起類似的“反殺”案件,媒體多冠之以“某地版‘昆山反殺案’”,吸引輿論將其與于海明案進行對比。2018年12月,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的指導案例,辦案檢察官王勇獲評“CCTV2018年度法治人物”,這意味著該案處理結果對類似案件有了更強的實踐指導意義。在“于海明正當防衛(wèi)案”帶來的巨大輻射效應之下,政法機關需要思考,如何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既合理參考本案情況,又能明晰不同個案的差異,引導輿論跳出“此類案件都適用正當防衛(wèi)”的簡單認知。因此,政法機關在處置類案時需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一方面堅持依法辦案,以扎實的證據還原案件全貌,為公眾討論劃定法律界限,指明理性方向;另一方面需加強輿論引導工作,除了及時公布案件事實、調查結果及理由等詳細信息,還要第一時間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不實信息進行澄清,回應輿論質疑和關切,牢牢穩(wěn)控輿情走勢。
經驗榜之三:浙江女孩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案
【事件概覽】
2018年8月24日,20歲的浙江女孩趙某在乘坐滴滴順風車從樂清去永嘉途中,被司機鐘某強奸殺害。25日,樂清警方發(fā)布通報稱,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隨后,微博大V“@張洲”爆料稱,當地警方接警后動作遲緩,致使趙某錯過救援時間,消息引發(fā)網民嘩然。26日凌晨,溫州警方發(fā)布詳細通報,稱警方曾三次向滴滴索要嫌疑人信息被拒,并回擊“警方稱沒車牌號和司機電話就不立案”等傳言。之后,廣東、湖北、浙江三地警方重拳出擊,行拘多名在QQ群、微信群辱罵遇害者趙某的涉案人員。8月28日,鐘某因涉嫌搶劫罪、強奸罪、故意殺人罪被樂清市檢察院批捕。2019年1月4日,本案在溫州市中院不公開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 應對評點
對比2018年5月發(fā)生在鄭州的滴滴司機殺害空姐一案,本案的輿情脈絡明顯更為復雜,對警方的輿情處置考驗度更高。樂清警方甫一發(fā)布案件通報,就立即有微博大V將矛頭對準警方,質疑其“不作為、漠視生命”。輿情愈演愈烈之時,溫州警方在輿情應對“24小時黃金期”內介入,以圖文并茂形式澄清警方處警不及時的網絡質疑,有力扭轉了輿論場中不利風向,公眾對案件的討論逐步趨于理性。此后,不論是公安部與交通運輸部約談滴滴,還是浙江等各地警方行政拘留散布辱罵受害人的涉案人員,均營造出政府部門嚴打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公眾出行安全的態(tài)勢,促使輿情平穩(wěn)過渡。此外,政法自媒體表現可圈可點,例如“基層警務”介紹山東煙臺公安“視頻報警”微信小程序、樂清辦案民警寫給受害者的一封信在網絡流傳等做法,起到了平復恐慌情緒,提振社會信心的功效。
■ 經驗·教訓
近年來,網約車車主在履約、運營過程中實施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事件頻頻發(fā)生,嚴重沖擊公眾心理防線,引發(fā)社會恐慌。公眾寄望于政法機關特別是公安部門能有效防范、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政法機關處置此類案件時的一舉一動都備受關注。一旦出現閃失,極有可能將自身置于輿論圍攻的被動境地。本次輿情應對的成功示范為化解此類輿情提供參考:在個案層面上,政法機關需發(fā)現輿情后快速啟動應對預案,跟進線下行動、輿論引導、善后處置等多方工作,全力解除輿情危機;從社會面來看,政法機關還需關注網絡輿情投射出的社會痛點,在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也要展開聯動執(zhí)法,從排查安全隱患、封堵監(jiān)管漏洞、出臺相關細則等方面尋求解決方案,從根源上避免此類悲劇再度上演。
經驗榜之四:重慶突發(fā)公交車墜江事故
【事件概覽】
2018年10月28日12時許,重慶市公安局萬州分局官微“@平安萬州”通報稱,當日10時許,一輛大巴車與一小轎車碰撞后沖破長江護欄墜江。隨后,《新京報》等媒體將事故原因歸咎于轎車女司機“逆行”,大量網民對“肇事女司機”展開人身攻擊。當日18時許,“@平安萬州”再發(fā)通報稱,事故原因系“公交客車在行駛中突然越過中心實線,撞擊對象正常行駛的小轎車后沖上路沿墜江”,輿情發(fā)生反轉。當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派員趕赴現場,全力指導協助地方做好人員搜救等處置工作。11月2日,重慶官方召開新聞通氣會稱,據車內黑匣子監(jiān)控視頻顯示,事故原因系乘客劉某與司機互毆致車輛失控所致,兩人互毆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此后,重慶多部門聯合召開全面加強公共交通安全穩(wěn)定工作會議,應急管理部召開黨組會議要求完善公交車、長途客車駕駛員安全防護設施。
■ 應對評點
縱觀該起事件,重慶官方表現出較高的輿情素養(yǎng),從實體處置到信息發(fā)布,都做到了有序開展、及時公開,有力引導輿論討論向理性方向轉移,推動輿情平穩(wěn)降溫。從時效性角度看,重慶當地政府部門在事發(fā)2小時內通過警方官微發(fā)布首份情況通報,8小時后給出事故原因結論,壓縮了謠言滋生空間。事發(fā)當日,多部委組成的部際聯合工作小組進駐現場指揮,有序開展救援工作,并聯合媒體同步發(fā)布動態(tài)信息,將輿論的關注點轉移到救援工作。同時,重慶官方借助主流媒體將救援隊伍作為報道主角,通過正面人物的塑造和事跡的宣傳,對沖輿論負面情緒。最后,重慶官方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事故原因,重慶市多部門聯合召開工作會議,出臺措施全面加強公共交通安全穩(wěn)定工作,從實體工作層面安撫和緩解輿論的焦慮恐慌情緒。
■ 經驗·教訓
在突發(fā)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各地政法機關已經具備成熟的處置經驗,輿論引導工作也可圈可點,重慶官方在該起事件中的突出表現正是典范。值得關注的是,該起事件的曝光讓“車鬧”這一現象引發(fā)大量討論,如何懲治“車鬧”,保障公眾人身安全成為熱議話題。從此前媒體報道的多起類似事件處理結果來看,一些干擾公交司機正常駕駛行為并未受到嚴厲處罰,還有法官表示,司法實踐中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比例較大,難以形成社會警示效應。對此,全國各地同步展開行動,多起司乘沖突案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各地完善公交車、長途客車駕駛員安全防護設施,形成了嚴懲和防治并舉的局面。在此情境下,相關部門需在社會面進行相應調整,實現個案處置與問題反思的同步,如立法機關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guī),明確此類事件的處罰方式和尺度;執(zhí)法部門要嚴守法律邊界,強化剛性執(zhí)法,讓“車鬧”現象不敢任性。
經驗榜之五:兩男子抗戰(zhàn)遺址拍日本軍服照被行拘
【事件概覽】
2018年2月20日,微博網民爆料稱,兩男子穿著仿制的二戰(zhàn)日本軍服和“裝備”,在南京紫金山一處抗戰(zhàn)碉堡遺址前拍照并上傳網絡。此事曝光后立即引發(fā)眾怒。南京警方迅速開展調查,22日晚,南京警方分別在四川達州,江蘇句容將違法行為人抓獲,并以兩人構成尋釁滋事,分別予以行政拘留15日處罰。輿論普遍認為處罰過輕,并反思相關法條缺位。隨后,該事件爆料網民表示自己被“人肉”,遭到“‘精日分子’反撲”,后威脅爆料者的男子被南京警方抓獲,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之后,微信公眾號“環(huán)球網”發(fā)文對“精日”群體進行深度調查,揭露了QQ群中隱匿的“精日”群,以及“精日”分子為侵華日軍“洗地”、有組織的宣揚軍國主義口號等極端行為?!熬铡币辉~成為輿論場高熱詞,輿論紛紛譴責這一群體的無底線行為,討論如何用法律手段進行警示和震懾。
■ 應對評點
南京是“精日”違法事件的主要發(fā)生地或指向地,從事件處置來看,南京警方在獲得輿情線索后均迅速反應,抓獲違法當事人,依法予以處罰,同時向社會通報案件詳情、法律依據和處置結果,獲得了輿論普遍支持。而且,對于“威脅爆料者”這種輿情分支也主動出擊,不留遺患,做到輿情處置的前后貫通,全面周全??傮w來說,南京警方在實體處置和輿論引導上同步發(fā)力,為今后同類事件處置樹立執(zhí)法標桿,對“精日”群體或其他侮辱國格尊嚴、傷害民族情感的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 經驗·教訓
“精日”傷害的是國格和民族尊嚴,沖擊的是社會和民族的底線。但因為此前這一領域缺乏立法,警方也只能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尋釁滋事行為”,對“精日”分子進行處罰,這顯然不足以懲戒類似行為。輿論也多有不滿,并呼吁從立法層面對“精日”行徑予以嚴懲。為回應社會關切,2018年11月23日,《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獲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準,同年12月13日開始實施,其中對多種“精日”行為明令禁止,違反者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立法與民意之間的良性互動,堪稱近年來地方立法的一個典范。
南京市的地方立法工作解決了執(zhí)法依據困境,但對于其他各地政法機關來說,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治理“精日”違法現象還需要加強日常工作力度,及時發(fā)現網絡上散布“精日”等不法言論的違法線索,依法懲處涉案人員,明確嚴肅懲戒的立場。
經驗榜之六:湖南沅江12歲男孩弒母案件
【事件概覽】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打后心生怨恨將母親用刀殺死。之后,吳某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當地警方釋放。此事經《新京報》等媒體報道后引發(fā)廣泛關注,吳某后續(xù)安置問題成輿論焦點。對于親屬想將其送回學校的想法,當地居民和各地網民均表達激烈的反對態(tài)度,擔憂吳某再犯罪,并要求對其采取強制管教措施。部分專家和學者圍繞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展開討論,如探討是否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建議建立比較完備的教育矯正體系、收容教養(yǎng)機制等。12月13日,當地宣傳部透露,吳某已被帶離原生活環(huán)境,由監(jiān)護人及公安、教育等多部門對其進行定點監(jiān)護管理。其親屬表示,吳某被送往長沙一家機構接受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
■ 應對評點
此案因牽扯未成年人弒母且不知悔改,引發(fā)輿論極大的憤怒和擔憂。而行兇者因未達法定年齡被無罪釋放,更是刺激了公眾的敏感神經,輿論擔心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為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回顧當地公安機關的處置,不追究未滿14周歲的犯罪人員責任,在法律上并無不妥之處,但在輿論看來,“一放了之”的背后是警方和教育部門的懶政怠政。而民警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的“他這么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么樣”言論,也表明警方在執(zhí)法工作中較為被動。面對輿論的不滿和指責,當地公安、教育等多個部門采取行動,最終讓事件得到較為妥善的解決。相關結果的通報也起到了平息爭議、安撫人心的作用。
■ 經驗·教訓
據最高檢報告顯示,在當前法律框架內,對于未成年人的一般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往往會作出撤銷案件、釋放行為人等處置,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機關不予批捕的情況超過三成。這一情況反映在輿論場上,就是多起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卻不擔責的案件不斷攪動輿論場,加深了司法實踐處罰太輕、不能起到懲戒作用的輿論認知,致使司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屢屢成為被指責的對象。因此,這類案件若處置不當,由此帶來的負面情緒累積,將會持續(xù)消解司法公信力。
此次湖南沅江弒母案件中,公安機關等部門在輿論呼聲下,妥善解決吳某的后期管理問題。這表明,政法機關處置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尚有主動作為的空間,可通過積極、主動作為規(guī)避輿情風險。政法機關在處置具體個案時,亦可轉變工作思路,以積極的姿態(tài)協同跟進后續(xù)的非刑法處置措施,同時進一步做好案件進展和結果的動態(tài)發(fā)布,以確保實體處置的有始有終,從而達到擺脫“機械司法”的窠臼,逐步修復司法公信力的效果。
警示榜之一:高鐵“霸座”事件
【事件概覽】
2018年8月21日,網傳一則視頻顯示,男子孫某在G334次列車上強行霸占女乘客靠窗座位,并拒絕與乘務人員及乘警溝通。23日,濟南鐵路局回應稱,孫某行為不構成違法行為,該結論引發(fā)網民強烈不滿。24日,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官微發(fā)通報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決定給予孫某罰款200元的處罰,并將孫某納入鐵路征信體系,在一定期限內限乘火車。在公眾對濟南鐵路警方執(zhí)法不嚴、懲戒過輕的質疑尚未退散時,9月19日,又一起“霸座”事件被曝光,女乘客周某某在湖南永州開往深圳北的高鐵列車上霸占他人座位,被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和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限制。此后,各類“花式霸座”事件短時間內呈“井噴式”爆發(fā),反復刺激公眾敏感神經。
2018年10月以來,中央及地方對“霸座”行為頻頻“亮劍”,收獲廣泛好評。如民法典草案二審稿針對旅客霸座等行為,新增相應規(guī)定;廣東率先在全國立法規(guī)定火車旅客不得“霸座”;全國鐵路公安機關在“春運”到來之際集中整治“霸座”等問題,多人被行政拘留。
■ 應對評點
總體來看,在孫某“霸座”事件中,濟寧鐵路警方稍顯經驗不足,對孫某“不構成違法”的行為定性激起輿論不滿,為衍生輿情發(fā)酵起到催化作用。幸而鐵路警方重視輿論呼聲,及時作出調整,并在二次通報時明確孫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性質,扭轉輿情走勢。此后,各類“霸座”事件陸續(xù)曝光,如何懲治相關違法行為上升為全國性問題。中央及地方相關規(guī)定及要求的出臺,在制度層面上為執(zhí)法人員提供了有法可依的應對流程指引。執(zhí)法部門加大執(zhí)法力度,在全社會形成警示的同時,也安撫了對此前輿論中殘余的不滿情緒,一定程度消除了類案輿情潛在威脅。
■ 經驗·教訓
隨著個人權利意識和規(guī)則意識的提升,公眾對于執(zhí)法部門打擊不文明行為、用法律手段捍衛(wèi)規(guī)則意識有著較高期待。但是“霸座”這類現象屬于道德與法律的重合地帶,對于涉事者的無賴行徑,執(zhí)法人員常?!安桓覟椤被颉安恢獮椤?,繼而落入執(zhí)法疲軟、“和稀泥”的輿情漩渦。類似事件對鐵路公安等部門的借鑒主要有兩方面:輿情應對方面,鐵路公安等部門應當洞察到維護規(guī)則和權利的社會共識,應避免在處置、回應時與公眾樸素情感形成對立,造成輿情難消的局面;在實體處置層面,中央及地方針對“霸座”出臺相關規(guī)定傳遞出積極信號,既明確了此類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法律問題,需要法律法規(guī)來嚴格規(guī)范,也為各地提供地方立法、執(zhí)法層面的經驗借鑒。只有立法執(zhí)法司法部門從根源處著手,涉事鐵路及乘警部門果斷“亮劍”,才能讓法律手段成為捍衛(wèi)規(guī)則的利器。
警示榜之二:廣州越秀男子墜樓事件
【事件概覽】
2018年12月17日,一則廣州越秀區(qū)服裝店員工被老板許靜從高樓扔下致死的信息在微博大量流傳。同時,網絡中還出現“死者是被毆打后扔下高樓”“警方被店老板收買”“許靜男友有黑社會背景”等信息。當日晚,“@廣州公安”對案情進行簡要通報,認定死者黃某符合高墜死亡特征,警方已刑拘許靜等6名嫌疑人。12月18日至19日,該事件在廣州本地網民推轉下快速發(fā)酵,許某一方的背景被網民深挖,“#許靜#”等多個微博話題閱讀量超過十億次。19日,“@廣州越秀公安”對輿論場種種說法進行辟謠,但多數網民仍對警方做法存疑。面對洶涌輿情,21日下午,廣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邀請多家中央及地方媒體參與。在通氣會上,警方發(fā)布了死亡原因等案件關鍵信息,澄清了死者“打死后被扔下樓”等四起謠言,還回應了輿論關切的監(jiān)控、涉黑等問題。通氣會后,認可警方通報的聲音逐步上升。
■ 應對評點
此次墜樓事件中,廣州警方前后兩次回應效果明顯不同。在輿情初發(fā)期,網傳信息十分“翔實”,輿論也直接指向警方“被收買”,廣州警方在首次情況通報中未對這些傳言和質疑作出回應,給網民留下想象空間,最終導致“背景說”“陰謀論”在網絡盛行。之后,警方首次回應后即陷入緘默狀態(tài),信息發(fā)布出現近兩天的“空窗期”,死者家屬及部分群眾圍堵公安機關討要說法,加之網絡中出現不滿刪帖管控等聲音,警方面臨線上線下同時被倒逼的境況,輿情逐漸失控。越秀警方在事發(fā)兩日后的辟謠通報也淹沒在網絡質疑中,效果有限。在輿情持續(xù)擴大的高熱期,廣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對案件整體情況進行回應。這些有理有據的信息,促使輿情快速得到降溫。
■ 經驗·教訓
近年來,因墜樓案件引發(fā)的高熱輿情事件時有出現,例如2013年“北京京溫商城女子墜亡事件”、2015年“甘肅永昌初中女生偷竊后墜亡事件”、2016年安徽“蕪湖女大學生開房墜亡事件”,以及2017年“四川瀘縣太伏中學學生墜亡事件”。這些事件在自媒體煽動和網民傳播的共同作用下,往往被貼上涉及“官二代”“貧富差距”“校園暴力”“黑社會”等標簽,激發(fā)網民負面情緒。此外,政法機關在事發(fā)初期往往因缺乏對輿論態(tài)勢和輿情危機的整體研判把握,通報工作難以切中核心問題,出現權威聲音缺位或關鍵信息不明等情況,刺激輿情高漲。即便后期政法機關能夠轉變工作方式,正視輿論聲音,詳細釋疑解惑,但因已經錯過最佳處置和引導時機,很難扭轉輿論已經生成的負面認知。因此,在這類墜樓事件發(fā)生后,政法機關需準確研判輿論關注焦點,有針對性的釋放信息,讓官方聲音始終走在前面。
警示榜之三:江蘇肝癌患者代購救命藥被刑拘事件
【事件概覽】
2018年7月25日,江蘇肝癌患者翟一平因給病友代購德國抗肝癌藥物,被上海警方以涉嫌銷售假藥罪刑事拘留。這一事件被《中國青年報》等媒體曝光后迅速引發(fā)輿論聚焦。輿論將該案與電影《我不是藥神》的原型陸勇案對比,圍繞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會否被追責進行討論,反思我國現有法律中“假藥”的認定標準,呼吁藥改進程提速。之后,翟一平代購的藥品系處方藥,其本人雖患有腫瘤但從未服用;媒體和警方披露,翟一平對藥物的真假和來源并不清楚,代購分成涉案金額大,并非“掙點小錢”等細節(jié)。針對輿論場中關于癌癥病人為何不能取保候審的疑問,上海警方回應稱,翟一平身體情況相對穩(wěn)定,不符合條件。8月30日,翟一平被批捕的罪名從銷售假藥罪改為涉嫌非法經營罪。11月28日,翟一平經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同意取保候審。
■ 應對評點
該案之所以一經曝光便引發(fā)輿論聚焦,主要源于兩點:一是“現實版《我不是藥神》”的標簽使得該案自帶“患病群體用藥難”話題熱度;二是該案引發(fā)了如何平衡法律與情理的爭論,有了陸勇案這一“標桿案例”,輿論普遍認為代購“救命藥”不應獲刑。涉事警方未能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也是輿情持續(xù)發(fā)酵的原因之一。首先,輿情爆發(fā)后,警方未能主動詳解該案與陸勇案的不同,致該案不斷被“標簽化”;其次,通過接受媒體采訪回應不予取保候審理由和依據,說服力和信息傳播力稍顯不足,并沒有平息輿論爭議;再次,該案后期經歷了罪名的變更以及翟一平被取保候審,但變化的原因卻未公布、解釋,易被人們誤以為實體處置有問題,輿論能夠左右司法。
■ 經驗·教訓
輿情個案演化為全國聚焦的熱點事件,往往與其本身關聯的社會熱點息息相關。此次翟一平案恰好反映國內進口藥品管制與癌癥患者用藥難之間的社會矛盾,以及輿論對假藥界定標準的爭議。相關矛盾直擊社會痛點,成為促使輿情爆發(fā)和發(fā)酵的重要因子。對于此類事關廣大百姓利益的“個案”,如若相關部門實體處置和輿論引導不當,將會演變?yōu)檩浨槲C,消解政府公信力,形成認知割裂。因此,政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僅需要對案件可能引發(fā)的輿情風險有所預判,還要在依法依規(guī)處置的同時,做好輿情研判和引導工作。在分析輿情爆發(fā)原因、全面收集輿論場爭議和質疑焦點的基礎上,尊重法律和事實,綜合考量情與法的平衡,以積極、主動的態(tài)度出面釋法答疑,助推輿情平穩(wěn)過渡。
警示榜之四:陜西張扣扣殺人案
【事件概覽】
2018年2月15日,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qū)南鄭區(qū)發(fā)生一起致三人死亡的殺人案,17日,犯罪嫌疑人張扣扣投案自首。2月18日開始,部分媒體及自媒體開始爆料案件細節(jié)稱,1996年,幼年的張扣扣曾目睹母親被死者之一王正軍打死,兇手利用關系獲刑七年,張扣扣密謀二十余年終于“為母報仇”。此消息迅速引發(fā)輿論對張扣扣的同情甚至力挺。網絡新聞媒體開始挖掘“張母案”,部分輿論推測“張母案”案情存在暗箱操作和腐敗問題。
據新華社報道,張扣扣父親張福如先后向漢中市中院和陜西省高院提出申訴,請求對“張母案”重新審判。2019年1月3日,陜西省高院認定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駁回申訴。1月8日,漢中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并當庭宣判,認定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扣扣當庭表示上訴。
■ 應對評點
張扣扣案發(fā)生后,很快演變?yōu)槿耜P注的熱門話題,除了因為春節(jié)這一特殊節(jié)點和“血親復仇”極端行為自帶話題屬性,也與官方引導滯后、缺乏輿情應對經驗有一定關系。案發(fā)后,南鄭區(qū)政府、宣傳部門及公安部門發(fā)布4條通報,介紹調查進展和案情。而此時,張扣扣親屬在媒體采訪中強化其“為母復仇”的“正義”形象,網民對“張母案”真相、審理依據等問題的關注度不斷上升,政法機關卻保持沉默,促使網民更加同情張扣扣的遭遇。
進入司法程序后,法院的信息發(fā)布工作主動性和針對性較強,引導效果明顯。例如在對張扣扣父親申訴重申“張母案”一事中,漢中市中院和陜西省高院兩級法院均做到主動通報、詳細釋法。張扣扣案一審庭審中,法院采取“網絡視頻+文字”直播的公開形式,用公開公正的審判回應輿論質疑,很好地滿足了輿論知情權,彰顯出司法自信。
■ 經驗·教訓
張扣扣案是一起典型的突發(fā)案件與舊案相裹挾的復雜輿情事件,輿論對“案中案”的關注度超過案件本身,導致輿情失焦。官方引導能力一旦勢弱,網絡中的非理性聲音就會趁勢而上,誤導網民認知。此時再想扭轉輿論傾向,難度頗大。從張扣扣案宣判后的輿論反應來看,輿論場的撕裂和沖突依然十分嚴重,主流媒體代表了理性的一方,認為私力復仇違背法治原則應遭到徹底摒棄,而多數網民依然情緒化地認為張扣扣“其情可憫”。這種法治思維的欠缺,以及對司法環(huán)境的信任缺失,為類案引導工作量帶來難度。因此,面對新案舊案糾纏的復雜輿情,政法機關首先需要在案件處置上及時切割,確立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的原則;同時在輿論引導上下大功夫,澄清不實信息,破除認知誤區(qū)。切忌因權威聲音缺位失語,喪失輿論引導主動權。
警示榜之五:遼寧凌源第三監(jiān)獄罪犯脫逃事件
【事件概覽】
2018年10月4日,據“@頭條新聞”消息,遼寧省凌源第三監(jiān)獄發(fā)布協查通報,兩罪犯當日從監(jiān)獄脫逃,一人因綁架罪被判處死緩,一人因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隨后,罪犯脫逃細節(jié)遭到媒體深挖。當日晚,遼寧省監(jiān)獄管理局在官網通報稱,事發(fā)后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成立了脫逃案件應急指揮部,協調公安、武警進行追捕。6日,脫逃罪犯在河北平泉被抓獲,河北兩名輔警追捕途中殉職。10月7日、8日,遼寧省監(jiān)獄管理局陸續(xù)發(fā)布通報稱,已全面啟動問責程序,凌源市第三監(jiān)獄監(jiān)獄長被免職,并對輿論關注的七大脫逃細節(jié)作出回應。該事件基本平息后,《新京報》于16日、17日再度詳細報道了該脫逃事件的具體經過,回顧涉事監(jiān)獄企業(yè)上世紀以來的經營情況,稱凌源第三監(jiān)獄基礎設施落后、資金缺乏、監(jiān)管不嚴等,使得相關輿情出現小幅升溫。
■ 應對評點
該事件發(fā)生后,監(jiān)獄管理部門在信息發(fā)布時機、發(fā)布渠道,以及引導技巧和善后處置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漏。從主體上看,事件首次曝光自朝陽警方,涉事監(jiān)獄僅在事發(fā)后發(fā)布一封協查通報,監(jiān)獄管理部門在輿情爆發(fā)后才在官網發(fā)出通報,導致自身陷入被動局面;在信息發(fā)布渠道的選擇上,遼寧省監(jiān)獄管理局歷次回應均是通過官網,發(fā)布渠道較為單一,時效性、暢通性難以滿足輿論信息訴求,導致最新動態(tài)不能第一時間抵達輿論場;在輿情引導技巧方面,事發(fā)后48小時之內,監(jiān)獄管理部門僅有簡單的信息通報,在逃犯落網后才跟進問責工作的通報,只重結果、忽視過程的引導方式,間接導致輿情在短期內急劇升溫。此外,遼寧省監(jiān)獄管理局發(fā)布的罪犯越獄細節(jié)通報中,僅僅突出個體的脫逃行為,既回避了輿論關注的監(jiān)獄內部管理問題,也缺乏跟進對追責和整改進度的通報,無疑給后續(xù)媒體的深度挖掘提供了可乘之機。
■ 經驗·教訓
近年來,監(jiān)獄服刑人員脫逃事件基本保持每年一至兩起的頻率發(fā)生。此類輿情一個共同特點是,輿論質疑無不指向監(jiān)獄管理制度,包括監(jiān)獄安保措施上的低級錯誤、監(jiān)獄內基礎設施薄弱、監(jiān)獄民警不足編、個別干警責任心不強以及制度落實不規(guī)范等方面。從治本安全觀的角度審視監(jiān)獄脫逃事件,偶發(fā)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因此,監(jiān)獄管理部門面對突發(fā)事件,首先應正視自身問題,向公眾表明妥善處置的態(tài)度,并就輿論關注的焦點問題及時作出回應,以快速平息輿情的負面影響。但在個案之外,更為重要的是,監(jiān)獄管理部門還需要追本溯源,從實體工作層面排查安全隱患,堵住制度漏洞,全面提升監(jiān)獄現代化管理水平。
警示榜之六:廣東醫(yī)生吐槽鴻茅藥酒被跨省抓捕事件
【事件概覽】
2018年4月13日,據紅星新聞報道,廣州醫(yī)生譚秦東在自媒體平臺“美篇”發(fā)表《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一文,稱鴻茅藥酒是“毒藥”,閱讀量2241次,被內蒙古涼城縣警方以“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廣州抓捕。警方“跨省抓捕”的法律依據以及執(zhí)法合規(guī)性引發(fā)輿論聲討,涼城縣發(fā)布通報解釋立案原由,并稱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一回應非但沒有平息輿情,反而招致更多罵聲,警方執(zhí)法過程中疑似威逼認罪、筆錄缺失等問題被媒體挖出,質疑聲此起彼伏。面對輿論失控之勢,最高檢、公安部以及內蒙古自治區(qū)、涼城縣各級公安、檢察機關密集發(fā)聲,表示將依法進行核查,并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5月,譚秦東發(fā)表個人聲明,向鴻茅藥酒致歉。隨后,鴻茅藥酒接受道歉并向公安及法院撤回報案和訴訟。案件至此告一段落,但警方為鴻茅藥酒背書,執(zhí)法機關淪為企業(yè)“家丁”等討論仍在持續(xù)。
■ 應對評點
譚秦東因為一篇分析鴻茅藥酒危害的文章被內蒙古涼城縣警方“跨省抓捕”,事件一經曝光,諸多槽點引爆輿論場?!皳p害商品聲譽罪”的罪名適用是否涉嫌“民事案件刑事化”,“跨省抓捕”是否越權、濫權,辦案過程是否存在偏向性執(zhí)法等焦點,讓警方身陷輿情漩渦。更為嚴重的是,輿論將警方行為推測為代表涼城縣政府維護當地納稅大戶鴻茅藥酒的利益,“家丁式”執(zhí)法損害執(zhí)法權威。面對滔滔質疑,涼城縣警方的首次回應非但沒有正視問題的態(tài)度,反而一副為執(zhí)法辯解的“嘴硬”姿態(tài),激起更大的聲討浪潮。
最高檢、公安部等高層級部門的密集表態(tài),讓輿論看到問題徹底解決的希望。但直至涼城縣公安機關宣布撤案,涉事責任主體及主管單位都未公布實質性的調查結論,導致公眾期待與現實落差較大,失望情緒蔓延。事件后期,當事人譚秦東接受公安問詢后突發(fā)精神疾病等離奇情節(jié)一度引發(fā)熱議,有關部門采取置之不理的回避策略,讓公眾徹底絕望。隨著時間推移,該事件已經淪為“爛尾”輿情的典型。
■ 經驗·教訓
當某一事件演化為無法消除的負面記憶,成為涉事單位如影隨行的輿論“眼藥”,久而久之,涉事單位被輿論拉進輿情處置不力“黑名單”,執(zhí)法、司法公信持續(xù)受損。為了避免類似情況出現,此事件的深刻教訓值得警醒。首先需明確的是,輿情解決不能抱有蒙混過關心態(tài)。面對輿論多方位的質疑,不肯說、不愿說、不全說都會產生后遺癥,只公布結果、不解釋原由就妄圖蒙混過關、平息質疑,實為自欺欺人。更為重要的是,警方等執(zhí)法部門持身需正、守法需嚴,不能讓自己淪為政府、企業(yè)的“家丁”“看門人”。否則,公眾的輿論監(jiān)督權無法得到保障,執(zhí)法司法正義的實現將功虧一簣。
法制網輿情監(jiān)測中心
編輯: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