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女方獲得房產(chǎn),前公公卻要求設立“永久居住權”。親屬間的居住權益該如何界定?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因感情破裂,傅某與丈夫于2019年8月協(xié)議離婚,雙方約定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歸傅某單獨所有。兩日后,傅某與前夫的父親廖某某簽訂《居住協(xié)議書》,同意讓廖某某在該房屋居住。后雙方因廖某某在案涉房屋內擺放多張麻將桌而發(fā)生糾紛,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傅某于2024年6月將廖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搬離并返還房屋。法院受理該案后,廖某某提出反訴,要求法院為其設立永久居住權。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本案爭議焦點為廖某某主張的對案涉房屋設立永久居住權是否有依據(jù)。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本案中,傅某與廖某某簽訂的《居住協(xié)議書》表明,傅某是自愿將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給廖某某居住。該《居住協(xié)議書》是雙方對房屋管理與使用作出的具體安排,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符合民法典關于居住權設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故廖某某應當享有居住權。目前,我國法律并無永久居住權規(guī)定,結合傅某與廖某某的兒子已離婚的事實等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為其設立5年居住權。
綜上,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判定廖某某對傅某所屬房屋享有5年居住權(自辦理居住權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實施,首次對“居住權”進行了界定,依法賦予了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常常成為判案梗阻,例如,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居住協(xié)議書》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能否將民法典作為設立居住權的法律依據(jù)成為審理關鍵點。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明確了民法典的適用原則,本案依據(jù)此規(guī)定,緊緊抓住“未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核心要義,確定了當事人設立居住權的合法性。至于本案當事人提出的“永久居住權”,在我國法律上并無規(guī)定,因此,法院需根據(jù)當事人實際情況,設定合理居住時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025年6月17日《四川法治報》簡蘇涵 記者 王一多)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