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亦峰
當庭宣判是指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經休庭評議得出裁判結論后,隨即復庭并以口頭方式宣告裁判結果的活動。當庭宣判重在強調時間維度,即在經過庭審調查、法庭辯論與被告人最后陳述程序,各種審理事項均已調查清楚無須再次開庭后,合議庭便應及時評議,并在評議結論作出之后立即復庭,由審判長口頭進行宣判。從開庭到宣判的所有程序連續(xù)、不中斷進行,這是訴訟及時性原則、集中審理原則與直接言詞原則在刑事審判程序的集中體現(xiàn)。
對于當庭宣判的內容,應如何要求、如何框定呢?筆者認為,既然法官選擇當庭宣判,必然建立在“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前提之下,否則在案件情況沒有查清之時,武斷采用當庭宣判會產生較大的風險。我們可以作出這樣一個合理前提假設——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必然要求一切所需庭審調查事實的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解決,均能夠在審理中查清并作出最終論斷。那么,在庭審中所查清的內容便可以構成宣告裁判結果時所附帶的理由。尤其在當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的比例達到80%及以上。這類案件中被告人在審前認罪認罰,已經就其量刑問題與檢察機關達成一致,同時在律師見證下簽署具結書表示承認。此時,留待庭審時解決的重點問題便在于:第一,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第二,量刑建議是否存在明顯不當?shù)?。有的基層法院在實踐中引入一種“表格化”判決書,從而能夠做到當庭宣判既宣讀裁判結果和理由,同時當庭送達裁判文書。這樣的操作方式能有效簡化工作流程,縮短辦案期限,對提高辦案質效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應注意的是,適用簡易、表格化的裁判書應遵循裁判文書的基本結構,如對于存在爭議的證據、事實以及法律適用問題,亦應當無遺漏地填寫在裁判文書之中,以確保文書內容的完整性。在當庭宣判中引入格式化裁判書,系通過當庭宣布判決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嘗試,若因文書簡化造成裁判內容遺漏,則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
從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與審判角度來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科學技術大量運用于社會管理、公民生活中,同時也大大降低了辦案難度——尤其是在證據收集、內容完整度方面。如天網系統(tǒng)、手機定位系統(tǒng)不斷升級和完備,刑事偵查已從過去的“犯罪現(xiàn)場還原”向“犯罪行為軌跡刻畫”轉變,以前我們所認為的疑難案件在現(xiàn)在已經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證據,辦案證據也變得更為充分。
隨著司法隊伍建設的不斷深化,審判人員能力也在不斷提升,對于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進行當庭宣判,并同時宣告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是可以做到的。如若審理中發(fā)現(xiàn)案件存在較大爭議,且無法在庭審過程中形成一致意見,就不應當機械適用當庭宣判,而應考慮對該案適用定期宣判(抑或程序轉換),這也是我國刑事訴訟追求實體真實的必然要求。
“當庭宣判”能夠切中“庭審實質化”的實質,系直接審理原則在司法審判中的重要展現(xiàn),保證及時通過裁判來固定庭審審理的內容,且這種不間斷作出結果的方式,能夠從根本上杜絕庭審虛化的出現(xiàn)。同樣,亦有利于克服因傳統(tǒng)“案卷中心”觀念所形成的書面審理習慣,避免“庭審走過場,庭后實體審”的不當審判做法,從而抑制“默讀心證”的出現(xiàn)。在當下,我國刑事司法不可能一刀切地驅除爭議性較大的庭前案卷移送制度,即便審判者在庭前接觸證據、案卷材料,在當庭宣判的框架中,仍然能夠促使他們重視庭審調查階段,因為留給他們庭后合議、再次翻閱卷宗的時間已經不足。通過從宣判這一后續(xù)程序的制度匡范,能夠倒逼法官更重視庭審的事實查明與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的功效。因此,在開庭審理時會更加重視聽取控辯意見,更加關注控辯質證活動。由此,審判長定會要求控辯雙方積極參與訴訟,在法庭上集中發(fā)表詳細、全面的指控、辯護意見。這是因為,如若控辯意見發(fā)表存有殘缺、不足而導致庭審調查不夠充分,合議庭定然不敢以此為依據當庭作出判決,當庭宣判則難以實現(xiàn)。
綜合來講,“當庭宣判”不僅對法官審判本身提出要求,亦能促使控辯實質化參與訴訟,公訴人必須充分、全面發(fā)表指控意見,也能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質疑、反對以及發(fā)表相關意見的機會,由各方主體共同促成“實質化審理”目標的實現(xiàn)。
編輯: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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