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大學法學院于一帆在《行政法學研究》2024年第1期上發(fā)表題為《自動化行政中算法的可公開性及其范圍》的文章中指出:
在“互聯(lián)網(wǎng)+行政”的背景下,行政決定、程序等內容的圖示化、智能化已成趨勢,學界將此類通過人工智能、大數(shù)據(jù)等展開的行政活動普遍描述為自動化行政。實踐中,算法或是輔助行政主體,或是直接作出行政決定,在自動化行政中扮演愈發(fā)重要的角色。而當前,自動化行政中的算法規(guī)制仍處于以算法解釋權為核心的體系之中,忽視了公法與私法之間保護場景與規(guī)制方式的差異。申言之,算法解釋權過于關注運算結果的可解釋性,強調“透明算法”而非“透明政府”,忽視了行政法制度原有的公開要求。深入審視自動化行政中的算法公開問題,無論對于限制政府算法權力,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而言,均確有必要。從另一角度考量,一旦行政機關收到相對人的算法公開申請,那么制度上亦應有所回應,以確保行政法體系在算法時代仍能保有生命力。
算法以行政規(guī)則為其內容基礎,加之技術性轉化,而最終投入使用。這一過程就以技術處理為界,將算法分割為兩個層次:代碼化之前的算法,即為文本規(guī)則;代碼化之后的算法,即為技術規(guī)則。算法雙重層次之間的關系,在行政場景中體現(xiàn)為數(shù)字孿生關系、形式與實質的關系。
在自動化行政中,算法的可公開性與可解釋性之間存在實質性差異??山忉屝躁P注的是實現(xiàn)透明算法,而可公開性更側重于實現(xiàn)透明政府。有鑒于此,在行政法制度體系中,可解釋性對應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可公開性對應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谒惴ǖ男姓?guī)則本質,自動化行政中的算法應當予以公開。算法欲真正實現(xiàn)公開,還需破除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豁免條款障礙,其中最主要的是商業(yè)秘密豁免。同時,其應當實現(xiàn)“最大范圍的公開”,即采取源代碼公開的形式選擇。此外,如果確因安全因素或安全事由不予公開算法,則需要滿足三項利益衡量標準:第一,利益沖突標準,即利益沖突是否實際存在,且無可避免;第二,價值比較標準,即拒絕公開算法擬維護的利益是否具有位階上的優(yōu)勢;第三,替代方案標準,即是否存在部分公開或區(qū)別處理的方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