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范明志在《法律科學》2025年第1期上發(fā)表題為《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的制度展開》的文章中指出:
個人信息保護是人類發(fā)展到信息社會才出現(xiàn)的法律制度,個人信息至今尚未成為法律保護的權利類型。個人信息權益是否屬于其他領域中公共利益的“權利基礎”從而適用一般公益訴訟的模式,是設計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性問題。從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及其實施情況來看,作為公益訴訟客體的個人信息具有獨特的公益性,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則具有公私法融合性,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實踐體現(xiàn)了較強的業(yè)務專門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在制度展開中必然具有個性化的規(guī)則設計需求。
私益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般形式,民事訴訟法律為私益訴訟提供了較為完備的程序規(guī)范。相對而言,公益訴訟作為一種“補充性”“例外性”的訴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彌補私益訴訟在能力上的不足。這種“補充性”“例外性”決定了公益訴訟往往不需要專門、常設的起訴主體。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這種相互關系是符合民事權利救濟基本邏輯的:對于民事主體可以自由處分的私益,國家權力機關不應以公益訴訟的方式介入,以確保民事處分權和私法自治秩序的實現(xiàn)。
從實現(xiàn)個人信息的保護目的來看,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比私益訴訟具有更強的邏輯性、更容易操作且具有更強的訴訟動力。公益訴訟的制度優(yōu)勢促使其發(fā)展為一種更加常態(tài)化而非例外性的個人信息保護訴訟模式。在這種訴訟模式中,塑造穩(wěn)定、可靠的法定起訴主體應當成為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制度展開的關鍵內(nèi)容。
在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制度展開的過程中,消費者組織以及國家網(wǎng)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均不宜擔負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起訴的在先順位主體角色,故在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中不應當套用其他公益訴訟中的起訴主體順位機制。檢察機關與其他公益訴訟起訴主體處于并列起訴順位,既符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定位,也能夠平衡司法的謙抑性與效能性,應當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內(nèi)容,而且對檢察機關在新型社會治理中更好地發(fā)揮職能具有一定意義。
(趙珊珊 整理)
編輯: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