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賽君
法律科學的概念最早由德國學者于十九世紀初提出。法學的科學性研究回答的是法學的可驗證性和存在理由等問題。相關研究在科學緣由方面往往沒有多著筆墨,這會導致科學一詞表達與溝通的混亂,使法學科學性的原因和體現(xiàn)相混淆,也易導致對其含義的泛化理解,使科學性似乎完全可以替換為正確性、合理性、正當性等。而科學如果什么都是,也將什么都不是。筆者將以科學性的驗證邏輯為基點明確法學科學性的含義,并依此著重分析活法的科學性及其如何參與實現(xiàn)法律事業(yè)的科學性。
法學科學性的內涵
因驗證方式的不同,社會科學可分為由理性和經驗可驗證兩類。法學據此呈現(xiàn)出不同的科學性:一種是由理性可驗證的法學科學性。其具有科學性的原因在于,法律技術以及法律系統(tǒng)內部的知識體系可以用理性予以闡釋。多數(shù)法學家所認可的規(guī)范性詮釋的科學都屬于此類。此種對法學科學性的尋求能夠促使法學方法的精致化發(fā)展、促進法學的專業(yè)化。另一種是由經驗可驗證的法學科學性。很多法學研究因為由經驗可驗證而被宣稱具有科學性,有的是以內心感知來判斷可驗證性,有的則是因事物的重復性而被認為可驗證。道德科學也被稱為精神科學、人文科學或人性科學,屬于由經驗可驗證的社會科學的重要一支。
在統(tǒng)計歸納基礎上進行概然性推斷的研究方法在科學性歸類中存在爭議。休謨將人類理性分為根據知識的推理、根據證明的推理和根據概然性推斷的推理。據此,基于概然性推斷的研究由理性可驗證。但休謨解釋道,上述分類是因為學界的知識通說被迫所為,前兩種推理可由理性來驗證,而第三種推理實際上來自人的感覺。也就是說,概然性推斷基礎上的研究可由經驗來驗證。需要進行推斷的統(tǒng)計研究方法具有局限性,根據有限樣本總結的因果關系只是一種概然性存在。致力于將實然轉化為應然的法學研究,如果根據反復發(fā)生的習慣推出一般,就可能是偏離事實的。
活法及其科學性
活法是一種包含法律與非法律性規(guī)范的、參與社會關系的、有助于達致良好秩序的社會內在法則。活法常被與習慣法混同使用,實際上習慣法可能不在活法的基礎上形成,也可能在提煉活法后產生,且活法不是只有通過轉變?yōu)榱晳T法才能發(fā)揮作用。理論上常將來源活法的法作為主要的法,而將官方命令式的法作為次級法。
運用活法的核心支撐是基于統(tǒng)計推斷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嗎?筆者認為,活法的適用原因不在于存在與反復出現(xiàn),而在于人的判斷與社會文明(如權力分配方式、正義傾向等),活法具有科學性的根由在于:可由經驗來驗證,其由經驗觀察得來并由人性和人的主觀意義予以闡釋,進而言之,以對知性的實驗推理為基礎,就如休謨的努力,推斷出——經驗與心靈能夠為認知提供根源性解釋。具體來說:一方面,活法的科學性來自現(xiàn)時經驗性?;罘軌蛴赏ㄟ^觀察產生的經驗來驗證?;罘ㄊ怯猩Φ男路傻拿妊?,隨社會發(fā)展不斷更新,體現(xiàn)的是對正在發(fā)生的社會生活的調整。另一方面,活法的科學性來自道德性。道德能被經驗所驗證,這是因為:其評判標準即道德情感是一種感覺經驗,其因同情而產生,而情感是真實的感知與體驗,且道德產生于生活現(xiàn)實?;罘軌蚴谷水a生道德認同感,其具有道德性之所以是科學的,也是因為由經驗可驗證。
活法如何賦予法律事業(yè)科學性
活法在社會自治和法的運行中發(fā)揮作用,有助于尊重生活經驗和個體感受、關照情理和生活意義。法學應有能力從生活實踐中尋得答案,也應從廣義上理解法學家的范圍(包括學者、立法者、裁判者等在內)。法官等通過將活法融入裁判等具體的實務工作和智力勞動,在個案中也能夠實現(xiàn)一種法學家的創(chuàng)造性價值。而很多法官傾向于僅根據法律文本或先例裁判,以避免更多的法學思考與說理、減少擔責風險。法律事業(yè)科學性的實現(xiàn)需要法律人明確其法學家的定位,也需要相應的制度支持。
在司法活動中,律師總結提煉與案件相關的活法,并作為法律文件起草者提起訴訟,將案件中的社會關系、利益訴求呈現(xiàn)到法庭上。后續(xù)法官在裁判時根據社會事實,考量何種規(guī)則能夠得到社會認同,從社會關系中發(fā)現(xiàn)事物的本質,提煉出活法。法官考察案件事實并依據法律命題(制定法),裁量確定裁判規(guī)范作為裁判理由,而裁判規(guī)范對未來的案件具有約束力。應予注意的是,法律命題存在與否并不影響活法的適用,不應認為活法在沒有制定法依據、在疑難案件或在適用法律原則時才可予以適用。也應確認的是,活法可以體現(xiàn)在社會觀念和行動之中,未必以文本為載體。活法轉化為制定法有助于其更好地發(fā)揮作用。大量的制定法都來源于活法,很多法律規(guī)范則明確對接于活法。
運用活法的理論檢討
警惕盲信建構理性。涉及活法如何判斷、法律價值等問題,使用統(tǒng)計歸納方法并不合適,因為其結論可能是建構性的。風俗習慣在很多情況下就是活法本身,認為某種風俗習慣長期存續(xù)則其在將來也會存在,或者認為風俗習慣因為存在而必然合理也都是一種不現(xiàn)實的建構。
避免拘泥于權威裁判依據。英國法學中司法判決的絕對拘束力限制了法官的裁量空間。有歷史法學派學者認為法律是由民族意識決定的法律命題,而忽略了社會關系對法的塑造。概念法學更是在概念金字塔中使法學遠離了生活。自然法學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理論對接現(xiàn)實的方案,而將其主張寄托于由制定法實現(xiàn)。運用活法時應有鑒別地對待上述各種法學理論。
明晰活法理論對普遍規(guī)律的追求。常有觀點認為活法理論只適用于地方性研究,只能解釋少數(shù)地區(qū)或族群所適用的法則?;罘ɡ碚搶で蟮氖瞧毡橐?guī)律,而非地方性經驗。雖然活法來源于具體的個性經驗,但不代表活法研究只是為了證明地方規(guī)則的正當性,更不是為了推廣地方經驗。
保證活法的正確識別。不可將脫離社會現(xiàn)實的歷史習慣等作為活法,如很多歷史法學家的習俗觀念都停滯于特定歷史時間而脫離了現(xiàn)實,不應被認定為活法。也不可將違背道德情感的習慣等作為活法,如在經濟法方面,不是所有行業(yè)慣例和規(guī)范都可認定為活法,違反良好與誠實的行業(yè)慣例和規(guī)范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同研究體系可以表達相同的科學愿望或科學路徑。專業(yè)性易使學者沉迷于自身理論而偏居一隅,認為只有某領域的研究才具有科學性,就此而言,寬容精神十分必要。需要在特定語境中明確科學性之所指?;罘ㄊ欠墒聵I(yè)實現(xiàn)科學性的原材料,并能夠使法律事業(yè)科學性的內在機理清晰地呈現(xiàn)。活法的科學性建立在道德科學之上,活法賦予法律事業(yè)科學性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社會科學研究不可照搬自然科學的方法,因為自然科學不直接研究善惡與美丑、人格與尊嚴,也不直接關涉悲憫與人道。從人性角度闡釋科學應是法學科學性研究的題中應有之義。無論從事理論還是實務工作,法律人都應致力于做有科學精神的法學家。遵照科學之精神,秉持志業(yè)之追求,傾注生活之智慧,釋明活法之運行,法律事業(yè)的科學性便正在實現(xiàn)。
(原文刊載于《政法論壇》2025年第2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