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發(fā)展的印跡,是先人留給我們的文化財富。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我們并未能夠將先人創(chuàng)造的全部文明保留下來,進而成為當下的文化遺產。不少古代的恢宏建筑、精致的器物、完美的藝術品,或毀于戰(zhàn)火或蹤跡全無。為了我們的后代不再有此遺憾,傳承人類文明、保持文化的多樣性已經成為全球共識。近百年來,有關國際機構制定了一系列規(guī)范性文件,很多國家也對各自擁有的文化遺產或自然遺產采取了保護措施。
我國政府也一直注重文化遺產的傳承。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政府頒布了一整套文物保護制度,認定了眾多不同等級的文物及文物保護單位。1982年更頒布了文物保護法,為保留散布在中華大地并反映各民族文化歷史和發(fā)展的文物給予了較為全面的保護,文物保護觀念也逐漸為大眾所接受。然而,保留、保存文物,使后人得以見證這些物品的存在并非文物保護的全部,其更進一步的目的是借鑒前人的理念以促成當今社會的進步。簡言之,古為今用中的“用”字才是文物保護的最終目的,這也是文化遺產“人民共享”的題中應有之義。
這里的“用”包含兩個層次:針對文物本身的利用,包括直接針對文物實體的復制、展示,以及對文物實體的研究、檢測、考證等;以及基于文物所承載的信息進行二次創(chuàng)造。眾所周知,文化遺產或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針對文物的利用自當服從我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的“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指導方針。我國幅員遼闊,文物保護工作的水平并不均衡,許多地方的文化遺產尚面臨搶救性發(fā)掘。如果不能將文物保存下來,自然談不上后續(xù)的利用問題。況且以往也曾出現(xiàn)過一些文物利用中的不規(guī)范事件,有的甚至對文物造成了不可補救的損失。因此,強調文物利用的合理性在今天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發(fā)展和國民素質的提高,“博物館熱”無疑提升了文物利用的需求程度。但在利用文物時,基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必須優(yōu)先滿足保存或保留的條件。這種對利用的限制,在實踐中可能表現(xiàn)為保存與利用之間的矛盾。如何實現(xiàn)“人民共享”這一目標?在當下,許多問題可以通過與“時代共進”的方式加以解決。
當今世界已經進入了信息化時代,信息技術的發(fā)展使文物利用的方式也在發(fā)生著轉變。傳統(tǒng)意義上的損耗性使用,即用必有損的利用方式正在逐漸被無損利用方式所取代。就公眾而言,利用可移動文物的主要方式是感知文物的視覺信息。比如,一幅宋代名畫或者一件殷商青銅器,公眾希望得到的通常是栩栩如生的形象化信息。以當下的信息技術水平再現(xiàn)相關文物的空間狀態(tài),并將其轉化為人類視覺可感知信息并非難事。針對不可移動文物,也可以使用VR(虛擬現(xiàn)實)和AR(增強現(xiàn)實)的技術手段讓公眾在一定程度上獲得身臨其境的感受。這種無損利用方式是“時代共進”與“人民共享”相結合的典范。應當承認,由信息技術所營造的虛擬化環(huán)境與真實空間中實體文物給人帶來的感受,還是存在很大差異的。但考慮到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和目前文物保存技術的水平,合理限制損耗性利用也是必要的。
環(huán)顧當今世界,文物的二次創(chuàng)造即文物衍生品開發(fā)已經成為各大博物館的一大經濟增長點,且滿足衍生品市場需求同樣是“人民共享”的一種實現(xiàn)方式。故宮博物院的文創(chuàng)產品風靡全國就是一個例證。對照前述兩個層次的利用方式,這便是對文物實體所承載信息的利用。這種利用方式是應當大力提倡的。只是在這里所利用的是文化遺產上的信息,故而該創(chuàng)造物已經不再是文化遺產本身。如果該創(chuàng)造物滿足相關知識產權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那么可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比如作為外觀設計、商標、作品等受到法律保護。
總體而言,盡管保存文物的終極目標是為了利用,但對于文物的損耗性利用還是應當合理限制,因為我國目前的文物保存、發(fā)掘、利用等多方面技術都還有力不從心之處。所以,應當全面考量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求和我國現(xiàn)階段文物保護技術發(fā)展水平,合理地利用文化遺產。
(作者郭 禾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周芬棉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