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判處被告人鐘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時判處被告人鐘某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王某的經(jīng)濟損失合計8375.36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16時許,被害人王某駕駛著一輛私家車與被告人鐘某駕駛的出租車,在宜春高鐵站地下室A停車場入口附近,因讓道事宜發(fā)生口角,爾后,被告人鐘某停車走向王某車輛,捶打其車門,王某下車后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沖突中,被告人鐘某兩次將王某推倒在地,后被在場其他出租司機勸開,沖突導致王某左上肢舟狀骨骨折。同日,王某前往醫(yī)院進行治療,進行左上肢石膏固定等。
經(jīng)鑒定,王某傷情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鐘某曾于2018年9月4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附帶民事部分另還查明,被害人王某左上肢舟狀骨骨折治療,進行了石膏固定手術,后于2021年6月13日進行了治療。受傷前從事客運行業(y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因日常瑣事發(fā)泄不滿,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對其認罪認罰具結有異議,認罪不認罰,依法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審理。被告人鐘某當庭表示認罪,僅對犯罪性質(zhì)有辯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同時法院還認為,被告人鐘某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原告人訴請的醫(yī)療費用、鑒定費等2135.36元,有醫(yī)療病歷及相關票據(jù)予以證實,法院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誤工費,經(jīng)查,病歷診斷建議左上肢石膏固定三個月,石膏拆除時間根據(jù)門診復查的X線片檢查結果決定,后原告人于治療期間無法正常工作,應認定為誤工期。原告人受傷前從事客運行業(yè),其訴請以120元/天的標準計算,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故對其主張的誤工費6240元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營養(yǎng)費、護理費5000元,因原告人王某并未住院治療,無證據(jù)證實,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法院認定原告人王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為8375.36元。
根據(jù)被告人鐘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劉萬春)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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