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2018年7月18日,李某向謝某借款2萬元,通過銀行卡進行了轉(zhuǎn)賬,李某向謝某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2018年8月17日還款。然而,在還款日到來后,謝某多次催要欠款,李某一直借故拖延。
2020年1月6日,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qū)徖砹酥x某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李某經(jīng)法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謝某向被告李某提供借款,雙方成立借貸關系。借款后,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構成違約,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兩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以上事實有借款合同、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承辦法官表示,發(fā)生在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案件大多案情簡單,法律關系清楚,主要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不僅降低了當事人維權的成本,及時快捷地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也降低了司法成本。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拿袷掳讣?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且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
法官解釋說,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兩者都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了解決相對不復雜民事糾紛而使用的較普通程序而言低成本、較快捷、簡便易行的民事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肯定是簡易程序,而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幢囟际切☆~訴訟。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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