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糾紛案,原、被告在法院調解下,最終以被告違法所得1.6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被告分期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萬余元。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李某在明知是假冒“農夫山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后多次購進假冒“農夫山泉”注冊商標瓶裝水,并在特定區(qū)域內銷售。因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違法所得1597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4年3月,“農夫山泉”商標權利人農夫山泉公司將李某訴至清豐法院,要求李某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農夫山泉公司認為李某的售假行為系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要求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彌補其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李某明知系假冒“農夫山泉”注冊商標的瓶裝飲用水,而多次購進并在特定區(qū)域大量銷售,系惡意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農夫山泉公司認為被告行為嚴重損害企業(yè)和產品形象,要求賠償30萬元,但未能提供實際損失和被告獲利情況。法院結合被告已接受刑事處罰并足額繳納罰金的情形,以被告違法所得15974元為基數組織雙方調解。根據清豐縣域經濟發(fā)展水平,在充分協(xié)商基礎上,最終以被告違法所得1.6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李某分期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萬余元。調解協(xié)議達成后,李某已履行完畢。
(董麗紅 張貝貝)
編輯:孫天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