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戲撞臉案:利用虛擬形象再現(xiàn)具有“可識別性”的影視角色形象侵犯他人肖像權
?楊某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系演員,在某知名電影中飾演了某角色。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同題材游戲 的開發(fā)者,在該游戲中未經授權制作并使用了與電影中楊某的肖像高度近似的虛擬形象,為其游戲產品進行宣傳。原告楊某認為,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宣傳推廣游戲產品時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利用名人效應吸引用戶關注,進而達到獲取更多商業(yè)利益的目的,該行為極易使消費者誤以為楊某與涉案游戲存在合作關系,是對消費者的嚴重欺詐。楊某請求法院判令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使用的并非楊某的肖像。涉案游戲中的虛擬形象與 楊某的肖像存在多處顯著不同,包括但不限于眼睛形狀、臥蠶、眉毛、鼻子、耳朵、臉型、膚色等,不存在侵犯楊某肖像權的情形。楊某訴稱的權利依據(jù)錯誤,是在肆意擴大肖像權的權利范圍,游戲中使用的虛擬形象與楊某的肖像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上的相同。
【裁判要點】
對于影視角色形象,只要能反映出具有“可識別性”的自然人“外部形象”,應受到肖像權保護。對于使用虛擬形象再現(xiàn)影視角色形象是否構成侵害權利主體的肖像權,應判斷虛擬形象與影視角色形象是否具有同一性。只要達到清晰可辨認的程度,便認為具有同一性,進而能建立與權利主體的一一對應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楊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數(shù)字經濟下信息技術的迭代和傳播方式的更新,帶動了肖像形式的創(chuàng)新。肖像從畫像、相片向影視、雕塑、繪畫等傳統(tǒng)載體發(fā)展,已延伸至諸如個人形象漫畫等虛擬形象。隨著互聯(lián)網大數(shù)據(jù)發(fā)展而來的還有視頻、AI、圖片處理軟件的廣泛應用,讓肖像權侵權形式更加多樣化。本案屬于民法典實施后的新類型肖像權侵權糾紛,是對使用人仿照權利人的影視角色形象、創(chuàng)造高度近似的游戲虛擬形象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的有效回應。
(素材來源于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編輯:莫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