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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憲法”規(guī)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021-06-28 11:36:05 來源:中國人大網(wǎng) 作者: -標準+

原標題:“五四憲法”規(guī)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內容

“五四憲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憲法確認,“五四憲法”規(guī)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為兩個方面:一是關于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的產(chǎn)生、組織、職權和行使職權程序等一系列規(guī)定;二是關于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的關系,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的關系,以及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的關系等一系列規(guī)定。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組織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五四憲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有以下規(guī)定:


一、普遍平等的選舉制度

“五四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chǎn)生辦法,包括少數(shù)民族代表的名額和產(chǎn)生辦法,由選舉法規(guī)定。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省、直轄市、縣、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chǎn)生辦法由選舉法規(guī)定。

上述規(guī)定以及1953年2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選舉法構成了當時我國的選舉制度。這個選舉制度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1、選舉權的普遍性。凡年滿十八周歲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別、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婦女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了??畹囊?guī)定,對各族人民、人民武裝部隊和國外華僑的選舉,也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2、選舉權的平等性。所有男女選民都在平等基礎上參加選舉,每一個選民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的選舉權利是不受非法限制的,他們的平等的民主權利是有充分保障的。選舉法還規(guī)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代表的產(chǎn)生,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為基礎。同時選舉法又適當?shù)卣疹櫫说貐^(qū)和單位,所以在城市與鄉(xiāng)村間,在漢族與少數(shù)民族間,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規(guī)定。對于這種情況,鄧小平解釋說:“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guī)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guī)定,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現(xiàn)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shù)拇恚运坏呛芎侠淼?,而且是我們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所完全必需的。”這些都表明,“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我們的國家政權屬于人民,全體人民都有權利選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國家的事務,而人民自己則有權利并有各種機會去經(jīng)常地監(jiān)督國家機關的工作”。


二、五層一體的人民代表大會組織

1954年憲法規(guī)定了五層一體的人民代表大會組織,規(guī)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構成、任期和職權。

1954年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五層一體的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指的是:全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較大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區(qū)、不設區(qū)的市,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五個層級。

1954年憲法規(guī)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組織體系和運作程序,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延長任期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1954年憲法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作了規(guī)定:修改憲法;制定法律;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國民經(jīng)濟計劃;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決算;批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劃分;決定大赦;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的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54年憲法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解釋法律;制定法令;監(jiān)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改變或者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shù)臎Q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的個別任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的批準和廢除;規(guī)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和其他專門銜級;規(guī)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zhàn)爭狀態(tài)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部分地區(qū)的戒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954年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對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問,受質問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審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隨時撤換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1954年憲法對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規(guī)定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直轄市、縣、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法律、法令的遵守和執(zhí)行,規(guī)劃地方的經(jīng)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yè),審查和批準地方的預算和決算,保護公共財產(chǎn),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保障少數(shù)民族的平等權利。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h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通過和發(fā)布決議。民族鄉(xiāng)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和命令。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和下一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和命令。省、直轄市、縣、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隨時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


三、“五四憲法”規(guī)定的其他國家機關

1954年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構成原則是: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產(chǎn)生其他國家機關。

1、國家主席

1954年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fā)布大赦令和特赦令,發(fā)布戒嚴令,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并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最高國務會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最高國務會議對于國家重大事務的意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討論并作出決定。

2、國務院

1954年憲法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國務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的個別任免。國務院根據(jù)憲法、法律和法令,規(guī)定行政措施,發(fā)布決議和命令,并且審查這些決議和命令的實施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3、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1954年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國家機關

1954年憲法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h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和命令??h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和下一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和命令。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執(zhí)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都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都是國務院統(tǒng)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四、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1954年憲法規(guī)定我國的國家結構方式是單一制國家,但為了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在強調國家實行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的同時,注意充分發(fā)揮地方的積極性、主動性。在強調統(tǒng)一領導方面,憲法規(guī)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tǒng)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shù)臎Q議。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tǒng)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改變或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shù)臎Q議和命令。這些都體現(xiàn)了高度的中央權威。在充分發(fā)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方面,憲法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通過和發(fā)布決議。民族鄉(xiāng)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這樣地方人大在處理地方事務時就會有一定的自主權。同時,憲法還保證少數(shù)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都能真正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機關不僅行使一般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而且能夠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地方的財政,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可以依照當?shù)孛褡宓恼?、?jīng)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形式,可以依照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數(shù)人民的意愿規(guī)定。自治機關在執(zhí)行職務的時候要使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在只有一個鄉(xiāng)的民族聚居地區(qū)內,雖然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自治機關行使上述各種自治權,但也要設立民族鄉(xiāng),以適應聚居的

民族成分的特殊情況。這是一個非常有特色的制度設計,在處理好各民族間關系方面是一個偉大的創(chuàng)造。


五、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1954年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劉少奇在關于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解釋,我們經(jīng)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統(tǒng)一和集中行使國家的權力,就說明了我們的民主集中制。他說,我們是主張集中制的。問題是什么樣的集中:是少數(shù)大封建主或大資本家的專制的集中呢?還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人民大眾的民主的集中呢?這兩種集中制度,當然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情。正如憲法草案中所規(guī)定的,我們在這里是把高度的集中和高度的民主結合在一起的。我們的政治制度有高度的集中,但是這種高度的集中是以高度的民主為基礎的。毛澤東同志在《論聯(lián)合政府》一書中說到我們國家政治制度的時候,清楚地指出:“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边@就是我們的原則。有不少的人,常常錯誤地把民主和集中看作是絕對對立而不能互相結合的兩回事。他們以為,有了民主就不能有集中,有了集中就不能有民主。他們看到我們國家機關中的人民的政治一致性,看到全國高度的統(tǒng)一領導,就企圖證明在我們這里“沒有民主”。他們的錯誤在于他們不了解人民民主,也就不能了解建立于人民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統(tǒng)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會和一切國家機關工作的出發(fā)點。因此,在這一切國家機關中,也就能夠在民主的基礎上形成人民的政治一致性。

1954年憲法規(guī)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內容,具有十分明顯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一是憲法規(guī)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的國體作了充分的體現(xiàn)。二是憲法規(guī)定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體制是對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原則的全面確認。三是憲法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是區(qū)別于西方國家政治分權方式、符合中國實際的國家重要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1954年憲法鞏固了我國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政治上、經(jīng)濟上的新勝利,并且反映了國家在過渡時期的根本要求和廣大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共同愿望。

2019年是“五四憲法”制定同時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65周年。“八二憲法”是對“五四憲法”的繼承和發(fā)展,以后又進行了5次修正?!鞍硕睉椃ǖ挠行嵤?,推動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與時俱進、發(fā)展完善,為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來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這里走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會編寫?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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