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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害信息舉報

理念變革,書寫“交往有序”新篇章

2022-06-07 11:23:26 來源:民主與法制 作者:李天 -標準+

原標題:理念變革,書寫“交往有序”新篇章

貫徹實施民法典的成效,最終要落實到每一個案件的審判水平和效率上。合同編與侵權責任編條文數占據了民法典的半壁江山。民法典頒布兩年來,裁判者將“平等、自治、人文、誠信、綠色”的理念,融入到新時代一樁樁合同、侵權案件的審理中。

相較于具體法律條文的關注,看懂立法背后傳遞的理念價值觀,也許能讓司法裁判更加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法典的理念信號,你收到了嗎?

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實施的第一個月,北京、廣州、上海等全國多地首次適用民法典案件開庭并宣判。梳理相關報道,我們能發(fā)現在這些案件的審理中,綻放出民法典諸多耀眼的光彩。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相關條款,審結一起標的額近3000萬元的保理合同糾紛。民法典首次從法律層面對保理合同進行了規(guī)定,使得該類合同成為“有名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了認定解除合同時間的第一案,不讓守約方為“跑路”的違約方買單。

除了合同領域的審理裁判,“上新”的,還有民法典中秉持“無救濟則無權利”理念的侵權責任制度,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充分回應。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首次適用“自甘冒險”條款,駁回原告與被告打羽毛球時,原告被擊中眼部而提出的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以法律為準繩,推動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氛圍,讓公眾看到司法“不和稀泥”的堅決態(tài)度及立場。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讓高空拋物不再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環(huán)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成為適用生態(tài)環(huán)境領域懲罰性賠償的全國首例案件。通過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增強生態(tài)承載力,維護和提高生態(tài)系統(tǒng)的服務功能,釋放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制度最重要價值。

當然,這些判決的指引僅僅是一個喜人的開始。在民法典頒布兩年的時間里,我們見證了眾多裁判案例,有直面近年來“扶不扶”“勸不勸”“救不救”等社會痛點問題,適用見義勇為條款,樹立了不能讓好人流血又流淚的良好導向;有禁止侵害醫(yī)務工作者正當權益,為維護正常醫(yī)療秩序奠定了堅實基礎,保障白衣天使安全地履行救死扶傷的神圣職責;有適用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規(guī)定,對于確保各交易環(huán)節(jié)有序運轉,促進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

“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蓖ㄟ^一個個鮮活的案例載體,民法典中高度濃縮的法律精神,正變成百姓更易理解的形式,飛入尋常百姓家。


劃算的負擔

伴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fā)展,提供互聯網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大量崛起,在數字經濟時代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在為用戶帶來便利的同時,平臺內的侵權行為亦時常發(fā)生。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其經營平臺內的侵權行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

細化網絡侵權責任,作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重要亮點之一,更好地適應和回應了我國互聯網經濟模式的發(fā)展現狀,為權利人、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三方行為和責任認定提供了明晰指引,有效平衡了三方利益。

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規(guī)則的制定,我國經歷了2000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移除”規(guī)則,再到2006年出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通知—刪除”規(guī)則,而2010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僅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基礎上,進一步發(fā)展為“通知—必要措施”規(guī)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并將適用范圍拓寬到了各種民事權益。

其后的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司法解釋,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等文件陸續(xù)出臺,對“通知—必要措施”規(guī)則中是否及時的認定、有效通知的內容、合理措施的方式、反通知的恢復等具體內容不斷加以豐富。

2020年5月,民法典對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通知—必要措施”規(guī)則,作出了更為全面的規(guī)定。隨之而來的思考:如何在實踐中準確適用該規(guī)則,并合理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翻開民法典,我們能明晰感知“通知—轉通知及必要措施—反通知—再次轉通知及維權告知—終止必要措施”的完整流程。相較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時期的“通知—刪除”,已發(fā)生巨大變化。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楊德嘉用了四個“進一步”簡明扼要作了概括:“適用范圍上進一步擴張”“必要措施方式上進一步豐富”“規(guī)則流程上進一步完善”“責任認定上進一步明晰”。

民法典第1195條、第1196條、第1197條規(guī)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雙重轉通知義務,即在收到權利人侵權通知后轉通知網絡用戶,在收到用戶反通知后轉通知給權利人。毫無疑問,這種義務增加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轉遞成本,在實踐中傳來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轉通知動力不足的擔憂。

楊德嘉介紹,不論是在規(guī)則的初期確立,還是在當前對規(guī)則的理論研究和實踐適用,對“通知—必要措施”規(guī)則的關注,往往集中在第一階段的通知及必要措施采取程序,而后續(xù)的“轉通知”和“反通知”往往被嚴重忽略。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規(guī)避責任承擔的風險,直接采取必要措施較為簡單高效;另一方面,被采取措施的用戶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也往往會主動聯系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不侵權證明。

楊德嘉指出,轉通知程序的缺失既偏離了該規(guī)則平衡權利保護和表達自由之立法本意,也極易導致當存在合理使用情形、惡意投訴舉報等情況下的誤刪,而損害上傳者的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認清,這種轉遞成本的增加是“劃算的”。一方面,當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履行轉遞義務后所采取和解除必要措施的行動均有合理依據,能有效免除責任承擔;另一方面,對原先單方通知即刪除的“簡單粗暴”加以修正,有利于減少惡意投訴等不正當行為。

同時,面對網絡服務的多樣化的現實,楊德嘉認為在適用“通知—必要措施”規(guī)則的過程中,需要清醒地認識到,確認三方權責邊界應因服務類型和個案情況的差異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忌“一刀切”。

原因顯而易見,在“通知—必要措施”規(guī)則適用中,如對用戶自身范圍內使用存儲空間的行為進行過度干預,則極有可能影響用戶合法權利的行使;如對用戶明顯的侵權行為置之不理或僅僅采取刪除、斷開鏈接的方式,則將導致侵權難以遏制,權利人的損害不斷擴大;而如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過高的注意義務和措施要求,則又將不合理地增加其運營成本和法律風險。

因此,如何伴隨著技術和產業(yè)的不斷發(fā)展,準確地適用“通知—必要措施”這一規(guī)則,他表示既要回歸到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本身,在準確理解的前提下妥善適用法律對三方行為進行評價,也要在具體應用場景中結合個案情形全面深入分析,力求實現三方利益的動態(tài)平衡。


不讓精神“很受傷”

談到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不論是司法實踐還是學術界,關于這個話題的討論聲從未間斷過。

每對新人都會夢想擁有一場完美的婚禮,婚禮的每個瞬間都是他們幸福的見證。因此,為婚禮不惜重金去營造浪漫氛圍,早就不算什么新鮮事。但倘若提前數月甚至一兩年精心打造的美景被婚宴大廳突如其來的停電事故所打斷,大家會作何感想?

2021年6月5日,劉先生與孫小姐就遇到了這樣的糟心事?;槎Y正在進行過程中,婚宴大廳LED黑屏、音響突然停止,婚禮被迫中斷,酒店維修20分鐘后,婚禮繼續(xù)進行?;槎Y結束后,劉先生以婚宴停電致現場混亂、客人提前離席、部分影像損壞等為由與酒店交涉。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酒店起訴要求劉先生支付欠付婚宴費用6000元。劉先生則要求酒店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侵權之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并未明確是否可以主張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理論上對于這一問題也眾說紛紜。

從已發(fā)表文獻來看,梁慧星教授于1981年率先關注精神損害賠償,并提議“在制定侵權法時,應考慮規(guī)定對精神損害及其他非財產上之損害也要適當予以損害賠償”。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第120條雖未直接使用“精神損害”的表述,不過被學界普遍認為我國正式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至此仍未涉及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該條也僅屬于侵權責任規(guī)則,保護部分精神性人格權。

1999年的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進行了限定,也未明確“損失”包含精神損害。彼時當事人主張違約精神損害的,只能求助于合同法第122條的責任競合條款。200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侵權司法解釋》)保持了相同的立場。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更是明確否認旅游合同中存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對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條件作了“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具體規(guī)定。

而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與《民事侵權司法解釋》和侵權責任法保持一致,否認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換言之,侵權責任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唯一民事途徑。不過,仍有少數法院認可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如“趙偉新等訴李北國侵權糾紛案”“王麗麗、張安民、李秋菊訴河南省鶴壁市假日旅行社案”等。囿于缺乏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請求權基礎,我們也看到了,部分法院使用“迂回戰(zhàn)略”,支持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時或未闡明理由,或以調解方式結案。

在學術界,也形成兩派不同的意見。否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認為合同訂立時當事人難以預見精神損害,且精神損害難以用金錢來衡量;認可的則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應當預見違約可能造成精神損害,屆時守約人主張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合理性,尤其針對一些純粹以精神利益為目的的合同。

基于此,2021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第996條予以回應,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p>

回到前述劉先生的案例,法院依據民法典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檠缱鳛樘厥庑问降牟惋嫹?,酒店作為服務者,應當為新人提供優(yōu)質的餐飲服務以確保婚宴如期完成;新人作為消費者,在婚宴結束后,也應足額支付餐飲服務費用。本案中,酒店在劉先生舉行婚禮期間的停電行為,降低婚禮慶典的預期效果,屬于服務瑕疵,致劉先生人格權益受損,劉先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最后,綜合事發(fā)過程、停電時長、酒店處理事宜態(tài)度、事件影響范圍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酒店支付劉先生精神損害賠償2000元為宜。

不過民法典第996條是否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學界尚存在爭議。與此同時,該條規(guī)定在法律適用上確實存在不明朗之處。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將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限定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下,非違約方才能在違約責任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應限定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對于違約行為造成的合同精神利益的損失,受損方也可以通過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仁明艷法官此前就發(fā)文,認為審判實踐中有必要梳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并對該條規(guī)定作出合理的解釋,以促進適法統(tǒng)一。

總體來說,從民法典頒布兩年的審判實踐來看,不論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還是聚焦民生痛點難點,依法保護人民權利;抑或是順應時代要求,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準確適用好民法典,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助力人民群眾學習好運用好民法典,都取得諸多成績。

我們也期待看到這部以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為出發(fā)點、落腳點的法典,能更進一步落地生根,以法治護航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記者 李天)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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