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張建芳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網購寵物狗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商家支付原告寵物狗醫(yī)藥費5847.22元。該案當事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網購寵物狗生病醫(yī)治無效
2022年6月8日,袁先生通過某網購平臺以1250元的價格從商家魏某處購買了一只寵物狗。次日,寵物狗就出現(xiàn)咳嗽癥狀。他通過網購平臺詢問商家魏某如何治療,并按照商家的指導對寵物狗進行醫(yī)治。
隨后,寵物狗又出現(xiàn)了拉血、拉稀等癥狀。袁先生繼續(xù)按照商家指導給寵物狗治療。寵物狗不但未痊愈,反而出現(xiàn)了休克昏迷癥狀。
售后協(xié)商無果訴至法院
認為購買了病狗的袁先生在某購物平臺提交售后申請,隨后將寵物狗送到寵物治療診所,經治療3日未見好轉。隨后,袁先生將寵物狗轉至某動物醫(yī)院治療9天后不治身亡 。兩次治療花費5847.22元。
其間,某購物平臺經審核退回了袁先生購貨款1250元,但商家魏某拒絕賠償為此支出的醫(yī)療費。袁先生將商家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倍懲罰性違約金3750元、寵物狗治療費5847.22元。
判決商家賠償醫(yī)藥費
庭審中,原告袁先生認為,商家出售的寵物狗屬于病狗,存在質量問題,理應支付3倍懲罰性違約金3750元。
被告商家則認為,該寵物狗系通過網購平臺購買的活體,如出現(xiàn)異常,買家應該退貨而非自行去處理或治療,且治療費用過高,商家不承擔責任。
永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出售的寵物狗在原告收到的次日便開始出現(xiàn)生病狀況可認定寵物狗存在健康問題,但原告未能提供相應判定被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證據(jù),故其以被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為由,主張被告應承擔3倍懲罰性違約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本案商家出售寵物狗時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根據(jù)平臺銷售規(guī)則及公平原則,原告因救治寵物狗所花費的醫(yī)療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永嘉法院判決被告魏某支付袁先生寵物狗治療費用5847.22元,駁回其余訴訟請求。